项目编号 | LG2024HB1000656-3 |
标的名称 | 大江·鑫港龙城10年承租权(三次挂牌) |
租赁底价 | 308.3万元(首年)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9-20 |
挂牌截至日期 | 2024-10-09 |
出租方名称 | 武汉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湖北省 - 武汉市 |
注册地(住所) | 江汉区沿江大道72号 |
出租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1777474172 |
租赁期限 | 10年 |
是否存在定价依据 | 是 |
定价依据 | 评估 |
租金调整方式 | 涉及 |
租金调整方式说明 | 自租赁合同生效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租金标准在第三年租金(含免租期租金)标准基础上增长3%,第七年至八年租金标准在第六年租金标准基础上增长4%,第九年至十年租金标准在第八年租金标准基础上增长5%。 |
是否有免租金装潢期 | 是 |
免租期 | 14 |
免租金装潢期时间单位 | 月 |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 双方各付 |
其他招租条件 | 1.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缴纳承租保证金308.3万元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为准),承租保证金不接受担保形式,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 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不接受第三方代为支付。承租保证金处置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2.意向承租方在报名登记时须认可公示的《租赁方案》《租赁合同》,并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308.3万元承租保证金自动转为前12个月非免租期租金,如成交价格产生溢价,则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溢价部分租金(交易价款)及承租方应支付的资产租赁交易服务费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 产权 ——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交易价款及承租方应交纳的产权交易费用的确认付款操作。 3.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以成交年租金的2个月金额)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付清租金和物业费、水电等费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退场后且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按约定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至承租方。 4.承租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方应付租金和承租方应交纳的资产租赁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租金一次性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意向承租方应完全认可由出租方委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出租标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3]第2125 号)及武汉市港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中康正房地资产评估(武汉)有限公司对本次出租标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武中康正评报字[2023]第1009号)中的全部内容,不持异议。 6.意向承租方提交租赁申请前应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租赁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并对本次租赁行为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租赁后可能产生的任何投资风险或民事、经济纠纷而向出租方或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追责和索赔。 |
承租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2、意向承租方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于报名登记时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截图(3页)及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下载件(1份)。 3、意向承租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于报名登记时提供近三年(即2021-2023年三个完整年度)的财务报表。 4、意向承租方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于报名登记时提供近12个月的完税凭证(不限税种)及社保缴纳(不限社保类型)证明。 5、意向承租方至少拥有运营面积超1万平方米商业体5年以上运营服务经验并提供相关的合同且接受出租方在公告期内实地考察。 6、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已承租商业体自持投资实体运营业态相关证明材料。 |
重大事项披露 | 1.租赁面积:本次出租标的建筑面积12645.64㎡。如实际面积与公告面积存在差异的,不影响交易效力,承租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租赁价格。本次租赁面积中的7929.52㎡产权人为出租方武汉市大江房地产开发 |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