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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3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 2025-01-20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53户

所在地:银川、吴忠、青铜峡、中卫、固原、石嘴山

债权总额:2,450,052,148.23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为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7,115,889.71元,其中:本金37,300,000.00元,利息5,675,758.9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4,140,130.8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天天为民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11号4895.86平方米房屋、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11-1号6764.4平方米房屋、石嘴山市惠农区石礼路东、第五排水沟北5897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中宁县物流园区为民建材港B区9#1431.48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4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2#商业楼1-3层27号332.13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4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12#商业楼1-2层23、1-2层25、1-2层35号717.16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7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A区2#商业楼1-2层09号166.02平方米房屋、B区7#商业楼1-2层10号111.6平方米房屋、B区3#商业楼1-2层1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2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7#商业楼1-2层13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4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1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17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09号111.6平方米房屋、B区1#1495.44平方米商业楼、B区4#1227.09平方米商业楼、B区2#商业楼1-2层05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2#商业楼1-2层18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2#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B区11#商业楼1-2层06号108.84平方米房屋、中宁物流园区1836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远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礼路东、规划亲水大道南8393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马为民、马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于2022年5月11日经工商变更,将原中陆港(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30日,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沙湖大道水务清华5幢5号,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城市园林绿化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叁类乙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旅游项目的开发;枸杞原汁常温保鲜生产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筹建;枸杞产品、建材、硅石的销售;民俗文化的推广、策划,注册资金12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马为民、马刚、宁夏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马为民,男,住银川市贺兰县。

保证人马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作出(2018)宁0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解除为民实业公司与黄河银行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为民实业公司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73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付1000万元,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1200万元,剩余本金、利息1703876.74元(计算至2017年12月21日)及2017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三、为民实业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黄河银行有权以为民房产公司、天天为民公司、远卓房产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及土地(以《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明细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马卫民、马刚对为民实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五、为民实业公司在约定的上述履行期内,有任一期未按期履行,黄河银行可申请全案执行;六、案件受理费118410元,由为民实业公司、为民房产公司、天天为民公司、远卓房产公司、马卫民、马刚负担。

2018年10月1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为民实业公司破产重整,目前该企业已重整成功。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抵押物价值相对较高,债务企业配合程度高,回收可能性较大。

(二)银川市兴庆区恩育堂早教中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486,362.38元,其中:本金2,000,000.00元,利息232,036.3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254,325.9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云海红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A-46.47.48号69.57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9.51.53号89.87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1.3.4号85.83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30.32.34号60.54平方米房屋、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3.44.45号82.48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云海红、田磊。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领秀一居11号2单元6楼,经营范围:孕妇胎教、0-3岁婴儿、早期教育、托管、3-10岁特色教学课程、活动,注册资金0元,企业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股东:无。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云海红,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保证人田磊,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104民初6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恩育堂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河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57573.77元(截止2018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二、黄河农商行有权以抵押人云海红提供抵押的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M6号楼A-49.51.53号房、1.3.4号房、A-30.32.34号房、A-43.44.45号房、A-46.47.48号房折价或予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云海红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三、云海红、田磊在恩育堂的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2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海红、田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恩育堂追偿;若未能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0.5元,由恩育堂早教中心、云海红、田磊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向兴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宁0104执5897号,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宁夏起航技工学校内,作为该校部分教室使用,租金稳定。

(三)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361,901.98元,其中:本金2,660,000.00元,利息958,364.0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701,038.95元,其他垫付费用42,49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瑞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路20号1、2幢1797.11平方米房屋、3幢478.87平方米房屋、4幢1214.23平方米房屋、5幢1296.35平方米房屋、6幢1296.86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路20号,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铜门窗、不锈钢产品制造;铁艺制作;中空玻璃、轻钢结构、铝单板、卷闸门制作、销售;脚手架、电动吊篮的租赁及销售,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樊金刚。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樊镇瑞,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白小桦,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樊金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104民初149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瑞金门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城资产公司偿还借款266万元并支付2017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1802350.25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长城资产公司可与瑞金门窗公司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樊镇瑞、白小桦、樊金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现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地理位置较好,为债务人自营厂房及办公。

(四)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5,558,060.76元,其中:本金74,252,797.80元,利息7,611,722.47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03,693,540.4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东方红商业广场朝阳巷1-1号189.71平方米营业房、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城市花园2号楼2号210.89平方米营业房、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四层1号1739.8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建发商业广场2号楼五层1号1610.9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2号206.03平方米房产、3号楼3号150.4平方米房产、3号楼4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5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6号159.26平方米房产、3号楼7号161.02平方米房产、3号楼3层610.04平方米房产、3号楼4层610.04平方米房产、3号楼5层610.04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康北巷12号(永康商业中心3号楼)565.0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2年8月22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凭资质证书经营);土石方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电梯安装;金属门窗安装;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建筑设备、建筑材料租赁;房屋租赁,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王安成。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永康北巷33号,经营范围:对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投资及技术研发;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建筑材料、五金销售;粉煤灰超细纤维、超细粉煤灰、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及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周雪原、潘玉红。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周雪原,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刘玉忠,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黄河银行于2015年4月9日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于2018年6月25日与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4964166.79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三、若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以其名下设定抵押的14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66621元,由宁夏恺元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仁和环保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雪原、刘玉忠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上述生效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但均无人竞拍,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均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及新华街商圈,区域位置得天独厚,投资价值较高。

(五)宁夏银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2,738,765.85元,其中:本金60,482,814.37元,利息9,368,767.4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386,496.08元,案件受理费500,68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叶晓景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2347.98平方米地下室、一层2061.97平方米房产、二层1895.28平方米房产、五、六层1442.1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智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三、四层2614.59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杨贞来、叶晓景。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8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燕鸽村二队,经营范围: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小型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设备租赁;货物运输,注册资金25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徐传兴、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杨贞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叶晓景,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银座商混公司向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58万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19999612.1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作出(2021)宁民终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判决已生效,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该楼装修华丽,现经营文华酒店,为银川市兴庆区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673,247.76元,其中:本金14,342,661.50元,利息1,144,504.66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055,079.60元,其他垫付费用131,002.00,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叶晓景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2347.98平方米地下室、一层2061.97平方米房产、二层1895.28平方米房产、五、六层1442.1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杨贞智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三、四层2614.59平方米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杨贞来、叶晓景、马荣、董淑伟。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北侧连湖花园二区122号楼1015(复式)室,经营范围: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土建工程。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杨贞来、马荣。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杨贞来,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叶晓景,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马荣,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董淑伟,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审理并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银座实业公司向长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2020年3月23日之前的利息3372436.23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马荣、董淑伟、杨贞来、叶晓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贞来、叶晓景、杨贞智以其名下的房产及相对应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长城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前,杨贞来不服判决内容,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后杨贞来申请撤回上诉。现该案件判决已生效,正在申请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上述抵押物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553号南熏商业综合楼,该楼装修华丽,现经营文华酒店,为银川市兴庆区核心区域,区域位置较好。

(七)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554,908.97元,其中:本金18,084,087.85元,利息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 18,350,010.12元,其他垫付费用120,811.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无,该笔贷款为信用贷款。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4号路口,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经营);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注册资金52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合协投资有限公司、郝学英。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银川中院的主持下,依法作出(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北方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786万元及利息104304.3元,北方置业公司并按年息5.22%向我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1622元,减半收取115811元由北方置业公司负担。

在该案件诉讼同时,我公司向银川中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后银川中院出具(2019)宁01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北方置业公司名下的备案在黄河银行名下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以西亲水大街以东大连路以南银川市新天地1号楼2座103(复式)、104(复式)、108(复式)、109(复式)、110(复式)商品房房屋所有权。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查封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流拍价格为19,775,912.15元,经法院裁定抵债并备案至我公司名下。现该执行案件为终本状态。

4.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位于阅海湾中央商务区银川天地项目的5套底层商品房经法院裁定现已抵债并备案至我公司名下。

(八)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0,289,142.61元,其中:本金33,837,237.74元,利息16,912,646.9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9,539,257.9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勉强经营。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复朴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3877734.47元、利息5073084.54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复朴斋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力鼎公司、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554元由复朴斋公司、力鼎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九)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9,884,489.20元,其中:本金72,836,831.92元,利息0元,其他垫付费用511,380.0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6,536,277.2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4号楼1845.2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巷东侧永安花园1号楼(六层部分)43.4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花园930.07平方米地下车库、兴庆区鸿运综合楼南21号115.6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1层2号138.53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1层4号191.08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2层2306.04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关清真寺特色街区1号楼3层2306.0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刘胜冬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2号153.58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3号楼3号93.24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二期6号楼14号187.83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1号106.2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二期6号楼15号187.83号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2号104.59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永安花园20号楼1号20.89平方米车库、2号20.89平方米车库、3号20.89平方米车库、4号20.89平方米车库、5号20.89平方米车库、6号18.68平方米车库、7号18.68平方米车库、8号18.68平方米车库、9号16.72平方米车库、10号33.38平方米车库;抵押人白学勤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4号93.4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8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9号104.5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王炳中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3号楼5号93.49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刘先芝名下的位于永安花园4号楼4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5号104.59平方米房产、永安花园4号楼3号104.59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胜冬。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4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439号,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注册资金4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胜冬、白学勤、李敬。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刘胜冬,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20)宁01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34万元、利息19576037.14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及2020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为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为准);二、刘胜冬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二项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涉案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511380元,减半收取255690元,由宁夏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胜冬、白学勤、王炳中、刘先芝共同承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现该案件变卖程序已结束,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位置优越,投资价值高。

(十)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6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5,395,791.48元,其中:本金65,000,000.00元,利息20,400,771.70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9,995,019.7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利息6835878.29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提供的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复朴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979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20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8,298,818.08元,其中:本金20,000,000.00元,利息6,543,948.5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1,754,869.5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至二层、地上101-1、101-2、101-3、101-3-1、101-5、108-16、116、202-1、202-2、202-3、202-3-1、四层、五层、六层在建工程、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一层1-2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一层1-3号457.7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三层3-1号1617.78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四层4-7号347.0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1号446.72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2号474.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3号474.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4号388.66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地下一层2873.80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1号93.40平方米房产、2号91.52平方米房产、3号91.52平方米房产、4号91.52平方米房产、5号183.03平方米房产、6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四层7号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8号82.83房产、兴庆区凤凰北街21号600.81平方米第三层房产;抵押人强飚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民族南街27-39号332.9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南薰西街41号楼4层649.7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马云花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41号楼3层853.06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被告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652027.83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若被告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黄河农商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其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力鼎 ·永乐天地 商务大厦项目地下一至二层、地上101-1、 101-2、101-3、101-3-1、101-5、108-16、116、202-1、202-2、 202-3、202-3-1、四层、五层、六层的在建工程及土地证号为银国用(2013)第 05411号 4489.15平方米的土地,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凤凰商务办公楼1-2号、1-3号、3-1号、4-7号 、2-1号 、2-2号 、2-3号 、2-4号 以及地下一层大厅的营业房,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 21号楼 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及三层营业房;强飚与

蒋华共同所有的在强飚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 27-39号营业房,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 41号楼4层营业房;马 云花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 41号楼3层营业房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60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6.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除力鼎·永乐天地部分抵押物均为为第二顺位抵押。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2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5,332,627.82元,其中:本金25,000,000.00元,利息9,631,918.54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0,700,709.2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1-7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河农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2642847.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被告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黄河农商行有权对被告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河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14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3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宁夏黄河银行收购的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5,290,924.03元,其中:本金35,000,000.00元,利息13,472,226.8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6,818,697.2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1-7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蒋华、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经营范围: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强飚。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蒋华,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3691722.02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259元由力鼎公司、复朴斋公司、强飚、蒋华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余额30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从宁夏黄河银行收购的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6,426,896.88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1,566,726.8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4,860,170.07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南薰西街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强飚。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强飚、蒋华。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3.保证人基本情况

强飚,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7)宁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力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3573141.6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若力鼎公司未按期履行,则黄河银行有权对力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北侧、利民街西侧的力鼎·永乐天地项目地下一层、二层、地上一至七层在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强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黄河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666元由力鼎公司、强飚负担。

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尚处于终本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力鼎·永乐天地商务大厦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紧邻银川市西塔商业街,以经营古玩、钱币等收藏品为主要业态。位置优越,投资价值较高。

(十一)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078,916.46元,其中:本金19,500,000.00元,利息578,916.4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东街南侧、文昌路东侧、南环路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常志刚、史媛媛。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3月5日,位于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经营范围:服装、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电、音像销售;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宁夏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业、汽车贸易业、农林牧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进行投资与管理;纸浆进出口贸易;焦炭销售;锰矿石采购、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及进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汽车之友商务服务;仓储服务;动漫广告设计,注册资本96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福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华融华侨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致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杨斌、宁夏厚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凤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26号2号办公楼,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珠宝首饰(法律规定审批的除外)、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音响制品、钟表眼镜、家用电器、五金家具、书刊经销;婚纱摄影冲印;设计、制做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的出租、经营管理;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奶粉)(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注册资本129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盐池县青山乡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石膏生产、加工及销售;建筑材料、五金、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注册资本2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30号三楼,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以上工程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室内外设计、装饰装修工程;钢材、木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筑机械批发、零售,注册资本10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常志刚,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媛媛,女,住宁夏银川市。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20,078,916.46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青铜峡市小坝镇利民东街南侧、文昌路东侧、南环路北侧616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石膏矿探矿权。土地使用权价值较高,后期存在开发的预期,收益可观。

(十二)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1,248,000.00元,其中:本金90,000,000.00元,利息1,248,000.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301室1703.21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401室1678.17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501面积1658.6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601室1226.2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9月9日,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518号,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用品的销售;烟草的零售;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租赁;住宿;中、西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会议会展活动策划及承办服务,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后我公司依法向银川中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经银川中院裁定并同意我公司替代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黄河银行退出诉讼。该案经银川中院审理,并依法作出(2018)宁0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91,248,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十三)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791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1,461,198.33元,其中:本金79,100,000.00元,利息2,361,198.3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101室813.63平方米房产、201室1410.35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8年,位于位于银川市丽景北街730号二楼,经营范围:农、林种植;畜禽养殖;农畜土特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钢材、陶瓷、造纸原料、纸及纸制品批发、零售;焦炭销售;生牛羊肉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商品进出口业务;进出口牛羊肉、预包装食品、保健品、奶粉、酒类、海鲜、牧草、活牛的批发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81,461,198.33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5500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5,000,000.00元,其中:本金55,000,000.00元,利息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黄河银行已于2018年9月7日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1民初122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黄河银行的诉讼请求。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55,000,000.00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石膏矿探矿权,存在一定的开采预期。

(十四)宁夏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0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4,375.91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1,144,375.91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301室1703.21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401室1678.17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501面积1658.65平方米房产、兴庆区新华东街信秀大厦601室1226.24平方米房产、抵押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东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1.41平方公里探矿权、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余家圈地区余家圈西部石膏矿勘查面积10.16平方公里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1幢,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建筑装饰材料、钢材、化工产品销售;二手车经销;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金1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44,375.91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上陵上陵波斯顿酒店,酒店运营正常,入住率较高,后期存在租金的收益。

宁夏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76.38万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34,183.58元,其中:本金763,796.85元,利息370,386.7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34,183.58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相对较多。

(十五)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90,323.87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1,190,323.8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史信、王玉梅、史仁、邬芝翠、史俭、王永利、史俨、吴曼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路西侧2幢,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工程机械、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机动车证照代理服务;汽车维修服务;为车友提供商务服务;汽车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打捞救援服务;汽车租赁服务,注册资金1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保证人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宁夏上陵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宁夏盐池县冯记沟乡平台村,经营范围为农业综合开发,畜牧养殖、屠宰、加工及销售;饲草种植、饲草与饲料加工、销售,普通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本29000万,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合安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思瑞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宁夏谷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暖流慧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暖流精选1号私募基金、华融西部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芝慧、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保证人偿债能力较弱。

保证人史信,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玉梅,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仁,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邬芝翠,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俭,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王永利,女,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史俨,男,住宁夏银川市。

保证人吴曼丽,女,住宁夏银川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我公司受让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五户债权。

受让上述债权后,得知2018年12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上陵国贸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8年12月1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陵雷克萨公司、上陵卓恒安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2019年8月5日,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等七家公司合并重整。

我公司接到相关裁定及通知后,依法向破产管理人就该笔债权进行了申报,经破产管理人认定,截止破产结息日即2018年12月19日,确认我公司享有的该笔债权金额为1,134,183.58元,

2020年7月16日,经破产管理人申请,银川中院依法作出(2018)宁01破12-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南宇建材实业有限公司、银川时新商厦有限公司、中夏心颐养老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矿业有限公司、中夏逸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银东矿业有限公司、宁夏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星华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德康医院有限公司、宁夏波斯顿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上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宁夏上陵黄河外滩文化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合并重整。

现正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相对较多。

(十六)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262,979.87元,其中:本金6,170,000.00元,利息254,114.0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7,687,059.16元,其他垫付费用151,79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18号营业房及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瑞明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张瑞明、腾月玲、张瑞红。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7-58号,经营范围:机电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厨房设备、日用百货、消防器材、润滑油、五金交电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张瑞明、腾月玲、吴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

3.担保人基本情况

银川瑞明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3年,位于宁夏宁东马跑泉村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光热发电;光伏热气流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电站设备安装(以上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农产品烘干、加工销售;生态温棚种养殖,注册资本30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银川瑞明太阳能有限公司。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张瑞明,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腾月玲,女,住银川市兴庆区。

张瑞红,女,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我公司已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尚未开庭审理。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为瑞明太阳能公司临街商业房产。地理位置好,投资价值高。

(十七)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8,802,382.28元,其中:本金15,000,000.00元,利息6,008,110.62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7,794,271.6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海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境内河西总排干以东22957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贺兰县南渠台子用地以东、河西总排干以西29622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温建国。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6号,经营范围:果树、枸杞、葡萄及各种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和销售;果品的销售;水产养殖;畜牧及家禽养殖、农业综合开发;垂钓,注册资金15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温建国、温跃庭。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海辰机械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6日,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区新胜西路6号,经营范围:工程机械、机械电气设备、润滑油及添加剂、工程机械配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销售;工程机械零件、金属构件及轻钢结构的制造;工程机械租赁、维修;工程机械技术开发、信息咨询、技术培训、转让。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广告业务;普通货物运输;生态农业开发;电梯、各类机械停车设备的销售;土石方工程三级;房屋、场地租赁;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注册资本205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温建国、温跃庭。

温建国,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黄河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海辰生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河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022469.44元,并支付2017年6月10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海辰生态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黄河银行有权对其提供抵押的位于贺兰县常信乡境内河西总排干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08第1340号及位于贺兰县南梁台子用地以东,河西总排干以西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贺国用2008第1341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海辰机械公司、温建国对海辰生态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23935元,由海辰生态公司、海辰机械公司、温建国负担。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为位于贺兰县常信乡2块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较大,投资价值高。

(十八)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094,844.11元,其中:本金10,664,599.00元,利息1,308,416.55元,罚息、复利、违约金24,121,828.5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6项19台机器设备、58台车辆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刘爱武、袁红梅,目前剩余抵押物2台机器设备、9台车辆。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设备安装工程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三级,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武、袁红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爱武,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袁红梅,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中卫农商行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中卫农商行与锦祥建设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2、锦祥建设公司向中卫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1490万元、承担利息700216.46元,后续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3、中卫农商行对锦祥建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刘爱武、袁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中卫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中卫农商行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上诉人申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我公司替代中卫农商行参加事诉讼,中卫农商行退出诉讼。该上诉案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9)宁民终2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5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案件发回至原审法院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我公司依法参加了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5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锦祥建设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90万元、承担利息700216.46元,后续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锦祥建设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4、刘爱武、袁红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宁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工程车辆及商混等机械设备,目前仍可正常使用,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

(十九)宁夏锦城集团华晟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4,276,191.64元,其中:本金19,255,259.00元,利息2,396,044.8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2,624,887.7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华泰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位于中卫新墩花园,经营范围:建筑门窗制造、销售、安装;公路工程建筑(以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准);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电梯销售;煤炭批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非金属废料和碎屑购销,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涛、陈蓉。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宁夏锦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应理南街以西、滨河大道以北),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三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设备安装工程三级、金属门窗工程三级,注册资金62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武、袁红梅,该企业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宁夏华泰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东侧宁夏悦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注册资金1595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赵永峰、冯占祥。该企业目前处于经营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宁夏锦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9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新墩花园,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注册资金8766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爱华、李海燕。该企业目前处于经营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刘爱涛,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陈蓉,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刘爱武,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袁红梅,女,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赵永峰,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依法受让该笔债权前,中卫农商行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8)宁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锦城华晟公司向中卫农商行清偿借款本金1940万元、承担利息1188271.69元,同时对中卫农商行主张的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锦祥建设公司、华泰鑫水泥公司、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卫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后中卫农商行不服上述判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公司在受让该笔债权后,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上诉人申请》,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民终2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我公司替代中卫农商行参加事诉讼,中卫农商行退出诉讼。

该上诉案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9)宁民终2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销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该案件发回至原审法院即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我公司依法参加了诉讼。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20)宁05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锦城华晟公司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940万元、承担利息1188271.69元,同时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2018年7月16日之后的借款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锦祥建设公司、华泰鑫水泥公司、刘爱涛、陈蓉、刘爱武、袁红梅、赵永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公司因不服该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1)宁民终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户债权保证人较多,可充分发掘保证人财产线索。

(二十)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201,935.00元,其中:本金4,950,000.00元,利息201,300.00元,诉讼费50,635.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卫市城区十二街坊6465.3平方米商住用地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高怀源。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4日,位于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152号,经营范围:金属切削机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的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销售;金属材料的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装卸、搬运;休闲健身活动,注册资金4760.6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新华、秦永良、高怀源、周宏鑫、方明杰、张晶、高怀桥、王兴让、于鹏、王科明、李纯松、李宁。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实际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高怀源,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6月27日,原债权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05民初6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95万元、承担利息597818.19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城区十二街坊商住用地(面积6465.3平方米)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50635元,由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高怀源负担。2019年8月23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2021年3月23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5破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管理人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宁夏中卫大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认定债权总额5,201,935.00元,其中:本金4,950,000.00元,利息201,300.00元,诉讼费50,635.00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中卫市鼓楼,为中心区域,地理位置较好。目前正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已将本息全部确认,预计债权可受偿金额较高。

(二十一)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0元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049,498.37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802,793.48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246,704.8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抵押,抵押物已拆迁;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4月5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原化工厂,经营范围:水泥及水泥制品的制造、销售,钢球、轴件、钢材、生铁、电器、建筑工程用机械及配件、水渣销售,包装物、劳保用品销售,注册资金139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建忠、牛金彪、常慧英。该企业工商登记为存续,实际已无经营。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07月22日作出(2016)宁05民初5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利息360966.74元(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共计5360966.74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地区原化工厂房产证号为卫房权证卫字第004470号、004468号、004469号的房屋101、102、103、104、105、106、107、108、209、310、111、112、113、114、212号及中卫市迎水桥工矿区地号04112-88、04112-89号的工业土地享有以该房产、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案件受理费49327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抵押物已经拆迁灭失。

4.瑕疵披露

原抵押物现已拆迁。

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95.62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005,241.02元,其中:本金956,152.44元,利息1,192,489.23元,罚息、复利、违约金4,856,599.3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建忠,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廷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7日,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金鑫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生铁冶炼、铸造、销售;铁矿石加工、销售;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部件的加工、销售;废钢铁的收购;硅铁的生产、销售;冶炼原辅材料、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的销售及进出口贸易,注册资金19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宁夏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学新、王廷华、王贵华、王伏华、王迎春。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保证人担保能力一般。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07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50000元,并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216747.57元,合计3166747.57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之日;2、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32134元,减半收取16067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已通过司法执行扣划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1,184,275.56元。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目前仍在经营,预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0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63,007.49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768,914.7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194,092.7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建忠,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廷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惠定成,男,住中卫市迎水镇马场湖鱼池。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宁05民初5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95万元、承担利息333590.47元(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共计5283590.47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2、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向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48785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现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仍在正常经营,预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15.67万元债权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97,512.83元,其中:本金156,701.36元,利息994,532.59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046,278.88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刘建忠、王廷华、惠定成、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同上。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刘建忠,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王廷华,男,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保证人惠定成,男,住中卫市迎水镇马场湖鱼池。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情况同上。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向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宁0502民初207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1、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1944521.36元,并支付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5月23日期间的利息54446.6元,合计1998967.96元,2016年5月23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至本金清偿之日;2、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对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追偿。3、案件受理费22791元,减半收取11395.5元,由宁夏义力达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忠、王廷华、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已执行回款1,750,000.00元,该笔款项为冻结的拆迁补偿款。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保证人宁夏新华实业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仍在正常经营,预计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二十二)中卫市金丰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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